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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3/1/25 0:00:00 | 来源:全景

 

开放实验室  201210

第一条

  基于开放实验室专注于科技馆展品创新的战略定位,为了保证开放实验室成熟展品质量合格稳定,维护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秩序,满足公众对科技馆展品及展教活动的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对列入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针对展品和展教的研究开发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开放实验室会同全景公司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科技馆用户的意见。

  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在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未取得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活动。

第四条

  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开放实验室依照本管理办法对全景公司及其供应商的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取得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的责任工程师和供应商,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活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展品。

第七条

  申请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申请从事的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二)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活动相适应的设计、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与申请从事的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申请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的供应商,应当向开放实验室提出申请。

第九条

  开放实验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对供应商的各项条件进行考核评审。

第十条

  取得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不得泄露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取得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在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取得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

第十三条

  开放实验室将办理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取得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并承担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开放实验室的监督。

第十五条

  取得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的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被吊销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

第十六条

  开放实验室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安装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